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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此篇文章乃2007年某易友發表『命沖妻庫破』之論,並有易友引用方外人之論述認為:『是否庫破,直接以田宅的氣數位→疾厄,決定即可。一六共宗,亦是方外人首先提出運用在紫微理論。他書中有言,妻為田的第六位,故夫妻宮亦視同田宅。(見《開館人紫微斗數》前言)』;故命沖妻,就是說庫破看法?似可斟酌考量。

二、方外人前輩所著書籍個人也有購買學習,尤其是『同步斷訣』在斗數界堪稱紫微絕活,方先生是斗數界前輩,個人對大師雖素昧平生,但也十分的尊敬與景仰,不過,針對今天大家所談議題『命沖妻---庫破』,按其理論認為乃因妻為田的第六位,故夫妻宮亦視同田宅,直接以田宅的氣數位→疾厄,決定即可。此一學理,暫不論是否具有絕對性或必然性,惟個人認為在學理理論上是否正確,仍有值得探討之處,另在觀念上有將方大師立論用法弄擰或誤植地方。

三、謹提出個人粗淺看法如下:
首先談有關一、六共宗之說,我想大家都很清楚是緣自於「河圖」而來,內涵包括有『一六共宗、二七同道、三八為朋、四九為友、五十居中』,因斗數源頭係爰自『河洛易理』,而斗數十二宮之設計亦乃依一六共宗理論定位,故命、疾為一六;兄、遷為二七;妻、奴為三八;子、官為四九;財、田為五十落中。以一六共宗而言,命、疾為一六,兄、遷若以兄為一,遷即是六;妻奴、子官、財田等同樣皆是。就其例:妻為田的第六位,故夫妻宮亦視同田宅,乃基於一六共宗之理論。乍看似乎頗為合理,但仔細觀察分析就會發現仍有問題存在,其一,宮位不符河圖理則;其二,是否表示除命疾外,其餘的各宮均可依此理論去視同,換言之,理論如正確,我們可以說妻=奴、子=官、兄=遷,不過真的可以比照相同嗎?或者邏輯可信嗎?似乎翻閱所有古籍也得不到合情合理的答案。又假定此一立論是正確的,可以視同的,那麼設計紫微斗數先賢也太不夠高明了,乾脆簡單一點只要成為六宮就好了,又何必如此囉嗦,憑添吾輩後人學習之複雜性,為了不佔太大篇幅,個人擇日有空再就此另行撰文專論。

四、其次,『在觀念上有將方大師立論用法弄擰或誤植地方』之理由:
●方外人前輩授予的用法,是以田宅宮之氣數位,『田宅宮』主庫也,氣數位乃「田之官」即「疾厄宮」去飛化,(請再參考個人前帖撰述之『淺談斗數理念與飛宮化象』內容)如化忌入官祿宮沖夫妻宮,其基本的前題是以『田宅宮』為立極,為「體」,,以『田之官即疾厄宮』為「用」去飛化,用要歸於體,「田之官」乃是田宅的運,化忌去沖夫妻宮即是沖「田之疾」,「田之疾」為家庭之體質,田宅的運沖家庭之體質乃呈現一沖六之凶象,故較有構成「庫破」條件(因以田宅為體,田宅又稱為庫也)。

●接著論各位所認為之「命沖妻--庫破」之說,因係以『命宮』為立極,為發射宮,其採「自為體用」四化飛出,化忌入官,構成官沖妻,「命沖妻」其「體在命、用也在命」,而方外人前輩方法,是以「田宅宮」為「體」,以氣數位乃「田之官」即「疾厄宮」為「用」去飛化,當然不同。『命宮』為我,『命宮』不代表「財」、也不是「庫」,因此我化忌入官沖妻,若要將「夫妻宮視為田之疾」,那顯示象義也只是表家庭運不佳,或其人不易結婚,既使結婚也易有離異現象。由上述分析可知,因『命宮』不代表「財」、也不是「庫」,故為何我說『命宮化忌沖夫妻』不是「庫破」之理。

五、學理就是學理,其理則皆有一定的脈絡軌跡可循,個人只是業餘門外漢所知有限,不揣淺陋願就自已喜好與心得提供同好作為參考,希望議題不要淪為口水之爭而失去了學習紫微斗數的價值及意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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